图书馆读者借阅逾期损坏及遗失图书的有关规定发表时间:2014-09-23 11:18 1、本馆实行借阅(书刊)逾期罚款制度。外借图书超过借阅期,每册图书每超一天罚款0.20元;擅自将阅览室,特别是特藏室内的图书携出室外者,视其情节每段时间(半天为一段)罚 款2.00元以上。 2、有读者预约的图书,过期一周后按每天1.00元计算过期罚款。 3、读者遗失图书,需在应还之日前向还书处报告,并赔偿原书。超过应还日期,先交超期罚款。如无法偿还原书,视其所遗失图书的情况分别按下列规定进行赔款。 (1)按出版时间计算96年后出版的图书,按原书3倍赔款;91--95年出版的图书按原是5倍赔偿;86--90年出版的图书,按原书10倍赔款;85年以前出版物,按原书的15倍赔款。读者在书刊上涂抹或勾点、污损图书,每损坏一页赔款0.5元。如损坏严重,按遗失图书条款处理,同时处以5.00元以上罚款。(2)影印图书,按原书10倍赔款,珍贵及贵重图书和工具书不外借,如特殊情况外借丢失,按原书20倍赔款。(3)赔款后读者又找回原书,在本年内所赔图书款项可如数退还本人。 4、读者撕毁书刊,应视情节轻重予以赔偿。损坏严重者,必须赔偿原书。无法赔偿原书按遗失图书规定处理,同时处以10.00元 以上罚款,并通报所在单位。情节严重者报学校从严处理。 5、 偷窃书刊者,一经发现即处以每本50.00元以上罚款或报上级主管部门处理。 6、图书条码丢失或损坏,罚成本加工费2.00元。 7、成套图书丢失单册,均按成套价钱计算赔款。 上一篇书库工作人员职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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